發布日期:2021-07-16

?哪些房屋需要做安全鑒定?
1、達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跡象;
2、主體結構出現裂縫、傾斜等異常跡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變使用功能,明顯增加負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發生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臺風、地震),影響房屋正常使用;
5、周邊環境進行地下管線、基礎、地鐵運行及爆破震動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房屋查勘、鑒定、檢測的區別
房屋鑒定是根據查勘情況與檢測數據,對房屋安全進行分析驗算和等級評定。
查勘是對房屋現狀的調查和初步判斷,是鑒定工作的準備;
檢測是對查勘的深入驗證,是鑒定工作的深層次繼續;
查勘和檢測是鑒定一系列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內容。查勘和檢測不能替代整個鑒定活動。查勘和檢測是為鑒定服務的,查勘是鑒定工作的基礎,檢測是鑒定工作的數據支持。
當房屋出現隱患或者問題的時候,我們會選擇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當結果出來后,我們對于對應的結果應該如何處理呢?

經房屋安全鑒定,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對于建議觀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遷出。
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中建議處理使用的房屋,應當對房屋采取修繕、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險。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應遷出。
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建議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須遷出。
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房屋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可能會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對于該類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