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12-02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等資質證書;
3、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取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建筑結構檢驗機構認可證書和實驗室認可證書;
4、根據工作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業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房屋安全鑒定檢測人員具有相應的檢測資格證書,且每一檢測項目不少于三人;
2、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本行業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得少于四人;
3、報告審核人應具備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應有不少于五年的本行業工作經歷;報告批準人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內,應具有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業工作經歷。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要求,確定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內容和范圍,編制專項方案,實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驗算、評定等工作,依據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出具檢測鑒定報告。
針對結構特殊、環境復雜或重大的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鑒定報告應包含建筑物概況、檢測儀器、檢測依據、檢測內容和檢測數量、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可靠性鑒定應包含安全性和使用性鑒定內容)、檢測鑒定結論等信息。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使用規定的專業術語編制檢測鑒定報告,并由審核人和批準人等簽字后加蓋計量認證章、檢驗機構認可證書章、檢測鑒定專用章及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工作后,應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中生成電子版鑒定報告,打印、簽字、蓋章、掃描后上傳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取得統一編號后,提交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委托人送達。
經房屋安全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于出具鑒定報告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送達,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